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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金梅担任吉安“血水圣灵”邪教组织总带领期间,积极为“血水圣灵”筹集资金,但一般不与邪教后方人员直接联系,只是会到后方全时间人员居住的地方传播“血水圣灵”邪教内容。指示同案犯申宝凤对后方人员经营的点进行管理,并与同案犯刘虹杏分别负责收取吉安片教会点、泰和片教会点信徒自愿上交的风险金及教会点的后勤收入,统一报给同案犯廖丽均统计到总账表中;同时还指示同案犯申宝凤收取后方全时间人员的经营收入款并保管,由同案犯廖丽均每月做好总账报表后交由被告人金梅进行审阅。被告人金梅还根据邪教组织要求,亲自参与或委托同案犯申

被告人金梅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参加国家明确取缔的“血水圣灵”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金梅是在邪教组织安排下,负责管理果木园片区邪教全部事务,参与邪教组织的活动,为邪教组织敛取资金,实施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违法活动,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被告人金梅为吉安总片区邪教组织管理人员,组织片区管理邪教人员从事邪教活动,为邪教组织非法敛取钱财逾200万元以上,且非法持有大量宣扬邪教的音视频、书籍等邪教宣传品,根据法律规定,其行为属情节严重。

被告人金梅担任果木园片区总带领期间,在江西抚州片区进行邪教宣扬、传播和发展邪教组织成员的同案犯肖正根、吴园珍(均已判刑)于2018年2月至3月期间,按照邪教组织的指令到吉安片区吉安县的出租屋,与同案犯申宝凤、王月秀、刘桂培、钟春兰(均已判刑)共同宣扬邪教活动和为邪教组织经营店铺敛取钱财,并对抚州片区和吉安县邪教成员敛取的财物统一汇总管理并制作好报表,汇入指定账户。

法院经审理查明:“耶稣基督血水圣灵全备福音布道团”(以下简称“血水圣灵”)是国家已对外公布并明文予以取缔的邪教组织。被告人金梅自2012年开始加入“血水圣灵”邪教组织后并成为全时间“同工”。2017年6月,“血水圣灵”邪教组织安排被告人金梅担任“血水圣灵”吉安片区的总带领,先后居住在吉安县、吉州区等出租房,负责“血水圣灵”邪教组织吉安片(果木园片区)的全部事务,在同案犯申宝凤、刘虹杏、廖丽均(均已判刑)等人协助下,调整“血水圣灵”邪教组织果木园片区组织人员架构,统一组织管理“血水圣灵”邪教组织的邪教成员发展和宣扬、传播邪教,为邪教组织摆摊经营敛取钱财,为邪教组织管理各邪教教会上交的资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梅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参加国家明确取缔的“血水圣灵”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金梅是在邪教组织安排下,负责管理果木园片区邪教全部事务,参与邪教组织的活动,为邪教组织敛取资金,实施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违法活动,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被告人金梅为吉安总片区邪教组织管理人员,组织片区管理邪教人员从事邪教活动,为邪教组织非法敛取钱财逾200万元以上,且非法持有大量宣扬邪教的音视频、书籍等邪教宣传品,根据法律规定,其行为属情节严重。

被告人金梅担任吉安“血水圣灵”邪教组织总带领期间,积极为“血水圣灵”筹集资金,但一般不与邪教后方人员直接联系,只是会到后方全时间人员居住的地方传播“血水圣灵”邪教内容。指示同案犯申宝凤对后方人员经营的点进行管理,并与同案犯刘虹杏分别负责收取吉安片教会点、泰和片教会点信徒自愿上交的风险金及教会点的后勤收入,统一报给同案犯廖丽均统计到总账表中;同时还指示同案犯申宝凤收取后方全时间人员的经营收入款并保管,由同案犯廖丽均每月做好总账报表后交由被告人金梅进行审阅。被告人金梅还根据邪教组织要求,亲自参与或委托同案犯申宝凤、刘虹杏将果木园片每月结余的“血水圣灵”资金存入到上级指定的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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