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2019年4月6日,被告人马金某、朱明某、徐利某、李某某、底某、李某一共谋碰瓷酒驾司机敲诈勒索并寻找犯罪目标。同日22时许,被告人徐利某、李某某驾驶白色宝马汽车在北京市通州区某路口附近故意追尾王某2驾驶的白色比亚迪汽车,后李某一赶赴现场,三人以王某2酒后驾驶为由勒索钱款,后王某2通过微信向徐利某微信账号转账人民币5000元,部分钱款转向朱明某、李某某、底某。
三、2019年1月9日,被告人马金某、徐利某、李某一、朱明某、底某共谋碰瓷酒驾司机敲诈勒索并寻找目标。同日22时许,被告人马金某、徐利某驾驶宝马汽车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地铁站西向路口处故意追尾邓某驾驶的红色马自达汽车,并以邓某别车为由勒索钱款,后邓某通过微信向马金某微信账号“北京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转账人民币830元,交付现金人民币2200元,随后李某一向马金某、徐利某、朱明某、底某转款。
一、2018年12月31日,被告人马金某、朱明某、徐利某共谋碰瓷酒驾司机敲诈勒索并寻找目标。同日21时许,被告人马金某、徐利某驾驶宝马汽车在北京市大兴区某地故意追尾黄某驾驶的白色现代牌汽车,并以举报黄某酒后驾车为由勒索钱款,后黄某通过微信向马金某微信账号“北京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转账人民币5000元,部分钱款转向徐利某、朱明某。
十一、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马金某、朱明某、徐利某、李某某共谋碰瓷酒驾司机敲诈勒索并寻找犯罪目标。同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马金某、朱明某、徐利某等人驾驶白色宝马汽车在北京市大兴区某地故意剐蹭赵某一驾驶的汽车,并以举报赵某一喝酒为由勒索钱款,后齐某为赵某一通过微信向徐利某微信账号转账人民币3000元,部分钱款转向朱明某、李某某。
七、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马金某、朱明某、徐利某、李某某共谋碰瓷酒驾司机敲诈勒索并寻找作案目标。同日21时许,被告人马金某等人驾驶白色宝马汽车在北京市大兴区某地铁站附近将刘某2驾驶的银色华普海璟汽车别在路边,被告人马金某、徐利某、李某某以举报刘某2酒后驾车为由勒索钱款,后刘某2通过微信向徐利某微信账号转账人民币2500元,部分钱款转向朱明某、李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金某、朱明某、李某一、徐利某、底某、李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以故意驾车碰撞酒驾司机方式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金某、朱明某、李某一、徐利某、底某、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十、2019年4月6日,被告人马金某、朱明某、徐利某、李某某、底某、李某一共谋碰瓷酒驾司机敲诈勒索并寻找犯罪目标。同日22时许,被告人徐利某、李某某驾驶白色宝马汽车在北京市通州区某路口附近故意追尾王某2驾驶的白色比亚迪汽车,后李某一赶赴现场,三人以王某2酒后驾驶为由勒索钱款,后王某2通过微信向徐利某微信账号转账人民币5000元,部分钱款转向朱明某、李某某、底某。